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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01执536号

刘立静与王兴鲜、刘建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立静;王兴鲜;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0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刘立静,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被执行人:王兴鲜,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立静与王兴鲜、刘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21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71元、车旅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26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兴鲜、刘建国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87703元;

二、如被执行人王兴鲜、刘建国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洪军

审判员  王文军

审判员  石 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