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2民初305号
原告:刘树其,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宋艳萍,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其与被告宋艳萍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