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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恢86号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建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建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785095-0。

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马克.曼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建君,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关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建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杨建君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供应的型号为320D2序列号为GBA00321的挖掘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