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结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魏武友,系经理。 被执行人武红军,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结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吉078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扶余市结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人民币13100.575元及滞纳金(以本金13100.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0%的标准,自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扶余市结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红军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3月30日等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登记信息,显示无上述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到扶余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屋产权产籍信息登记记录。 4.本院已在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540元,并已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30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长会
审判员 常树才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