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许莹莹,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彪,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许莹莹与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莹莹借款本金77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被告张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莹莹借款本金2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判决书生效后,因张彪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许莹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13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彪名下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18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彪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张彪没有不动产信息登记。4、因被执行人张彪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限制其高消费。5、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张彪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天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