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0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1,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2,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林某3,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林某4,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林某5,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林某6,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与被执行人林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安置补偿款87500元。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与林某6于2019年3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确认截至2019年3月26日,林某6尚欠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安置补偿款87500元,从2019年4月起,林某6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1000元,直至全款付清止,上述款项直接打入林某2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75;
二、若林某6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林某6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该协议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02执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清
审判员 郭惠容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施明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