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朱雷,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陈拥军,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雷与被执行人陈拥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雷与被执行人陈拥军达成和解并已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5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自
朱雷与陈拥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朱雷,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陈拥军,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雷与被执行人陈拥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雷与被执行人陈拥军达成和解并已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5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