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25执209号

朱雷与陈拥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朱雷;陈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朱雷,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陈拥军,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雷与被执行人陈拥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雷与被执行人陈拥军达成和解并已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5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