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303执4003号

淄博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淄博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军;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高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执400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203。 被执行人赵军,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号。 被执行人高颜军,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303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军、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高颜军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2190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