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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刑更622号

贾海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贾海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刑更622号 罪犯贾海港,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以(2014)坊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2017年05月31日狱内减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北监狱称,罪犯贾海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海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贾海港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贾海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海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李传军

审判员 迟文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