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224民初2389号
原告:齐文彬,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泰来县福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彭桂锋。
被告:王元添,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贾振红,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齐文彬与被告泰来县福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食品公司)、王元添、贾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王元添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8)黑0224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驳回王元添异议申请。王元添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民辖终1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300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福泰食品公司与王元添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2018年2月份起在原告处借款本金累计人民币2430000元,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本金及利息的借据二张,贾振红为二被告担保并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经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上述借款,三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未付上述借款。原告同意王元添在庭审中计算的数额,同时要求其中1550000元本金的借款从2018年9月份开始继续按月利20‰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580000元的借据同意按王元添的意见计算本息合计为460000元,利息是算到2019年3月5日,还要求以323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之后按月利20‰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福泰食品公司未答辩。王元添辩称,这起案件是1850000元及580000元加一起的钱,这是王元添个人借款,和福泰食品公司没关系。1850000元是2016年2月5日借的,该借据中本金是1550000元,300000元是利息钱。这个钱当时是好几家的钱凑一起借给王元添的,后来这几家的钱原告替王元添还了,就丁算王元添只欠原告的钱了。这笔1550000元本金的利息是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按月利3分计算至2017年11月份,本息合计1850000元,现在王元添要求按月利2分计息,同意给付本金1550000元,利息200000元,本息合计1750000元,同时同意从2018年9月份开始以15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580000元的借据是:2016年12月5日借的原始本金是300000元,扣了利息9000元,原告实际给王元添汇款是291000元,2017年3月1日原告又给王元添汇款32000元,实际王元添两次收到的本金合计是323000元。当时这两笔钱王元添都给原告出了借据,这两笔钱当时都按月利3分算的利息,后来到2017年3月31日本息合计440000元,2017年9月30日本息合计519200元,当时还写了两个协议,到期后也没履行,到2018年2月25日变成本息合计580000元的借据。现在这笔580000元借据王元添同意按月利2分计息,本息合计应该是460000元(2019年3月18日庭审中双方确认是490000元,后王元添发现多算30000元利息,在3月28日庭审中,双方最终确认数额为460000元)。另外,(2018)黑0224民初2385号案件于2019年3月18日调解,但王元添回家后再次计算,发现这个案件中多算了30000元利息:其中106000元中多算了12000元利息;320000元的借据中多算了18000元的利息,要求在本起案件中减去这30000元的利息。贾振红辩称,只要齐文彬和王元添算好帐,贾振红没别的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福泰食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海东系王元添儿子,2017年福泰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元添亲属彭桂锋。齐文彬与王元添有多笔债权债务往来。本案中涉及两笔借款:1.2018年8月28日,王元添为齐文彬出具1850000元借据一份,该借据中含本金1550000元,利息300000元,由王元添在该借据中借款人处加盖福泰食品公司公章,由贾振红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对此笔借款,王元添与齐文彬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借款本金为1550000元,利息按200000元计算,同时王元添同意以15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0‰从2018年9月份开始计算利息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2.2016年12月5日,王元添向齐文彬借款本金291000元;2017年3月1日,王元添向齐文彬借款本金32000元。当时这两笔借款王元添都给齐文彬出了借据,按月利率30‰计算的利息,一直到2018年2月25日,王元添给齐文彬出具了本息合计580000元的总借据,由王元添在该借据中加盖了福泰食品公司公章,由担保人贾振红在该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2019年3月18日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王元添与齐文彬确认该借据中借款本息合计是490000元,庭审后,王元添发现庭审中该笔借款中多算了30000元的利息,故申请再次进行法庭调查,在2019年3月28日庭审中,王元添与齐文彬确认该笔借款本息合计应为460000元(本金323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5日是137000元)。同时查明,2019年3月18日开庭审理的(2018)黑0224民初2385号案件,王元添回家后发现这个案件中多算了利息总计30000元:即106000元的欠条中多算了12000元利息;320000元的借据中多算了18000元的利息,要求在本起案件中减去这30000元的利息。齐文彬同意王元添要求在本案中再减去30000元利息的意见。再查明,贾振红在庭审中表示,只要齐文彬和王元添协商好,贾振红没别的意见。
本院认为,齐文彬提供的两份借据表明,齐文彬与王元添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两张借据上均加盖了福泰食品公司公章,故认定福泰食品公司与王元添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向齐文彬承担偿还两笔借款本息的义务。对王元添抗辩两笔借款与公司无关的意见不予采纳。经计算:1.2018年8月28日的借据中本金1550000元,利息200000元,从2018年9月1日开始,以借款本金1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0‰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2019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为217000元。王元添、福泰食品公司应继续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以本金1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0‰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2018年2月25日580000元的借据中双方认可本息合计为460000元(本金为323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5日为137000元),从2019年3月6日起,以本金32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0‰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2019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为5383元,王元添、福泰食品公司还应继续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以323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外,王元添、齐文彬均同意在本案中扣除在(2018)黑0224民初2385号案件多计算的利息总计30000元的意见应予采纳。综上,王元添、福泰食品公司应给付齐文彬借款本金1873000元、利息529383元(200000元+217000元+137000元+5383元-30000元)。王元添、福泰食品公司应继续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以1873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贾振红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贾振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元添、福泰食品公司追偿。福泰食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在法庭上所享有的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元添、泰来县福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齐文彬借款本金1873000元、利息529383元,王元添、泰来县福泰食品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以1873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贾振红对上述第一款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齐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0元,减半收取13120元,由王元添、泰来县福泰食品有限公司、贾振红负担13009.50元,与给付借款本息同时履行。由齐文彬自行负担1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任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