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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终92号

赵玉芬、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赵玉芬;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豫行终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玉芬,女,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云,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安郑,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玉芬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1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玉芬,被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杜安郑、吕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高新区管委会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郑高开【2017】第6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第1、3、4项内容;判令高新区管委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重新就上述第1、3、4项内容向赵玉芬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具体详细完整的答复告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9月3日,赵玉芬以挂号信的形式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了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公开: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第二十五批、(2015)年度第一批、(2015)年度第十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所涉及百炉屯村的征地协议;2、“二环十五”、“二环十七”放射生态廊道郑州高新区化工路征收、征用的评估依据、评估单位、名称及评估师人员名单;3、“二环十五”、“二环十七”放射生态廊道郑州高新区化工路征收、征用拆迁补偿、补助各户的明细及当时丈量各户附属物的明细表(所涉及百炉屯村辖区内的各户明细表);4、“二环十五”、“二环十七”放射生态廊道拆迁补偿、补助徐远祥、赵玉芬家附属物的领款情况(详细)。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9月20日向作出郑高开【2017】第66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赵玉芬:“第1项内容,经查,此项内容申请人的表述不明确,本单位无法据此确定申请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你明确申请内容,我们将依法予以回复。第2项内容,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第3项内容,经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第4项内容,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单位以附件形式予以答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本案中,赵玉芬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第二十五批、(2015)年度第一批、(2015)年度第十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所涉及百炉屯村的征地协议,表述内容模糊,无法判断赵玉芬所申请公开的确切信息指向和内容,且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并不负有为赵玉芬甄别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的义务,故高新区管委会告知赵玉芬其表述不明确,无法确定申请内容,建议其明确申请内容后再予以回复,并无不当。赵玉芬对该项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赵玉芬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公开“二环十五”、“二环十七”放射生态廊道郑州高新区化工路征收、征用拆迁补偿、补助各户的明细及当时丈量各户附属物的明细表(所涉及百炉屯村辖区内的各户明细表),实质上是要求高新区管委会为其搜集、汇总并制作相关信息,高新区管委会以赵玉芬该项申请内容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而予以拒绝公开该项信息,答复内容欠妥,但赵玉芬对高新区管委会的拒绝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赵玉芬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公开“二环十五”、“二环十七”放射生态廊道拆迁补偿、补助徐远祥、赵玉芬家附属物的领款情况(详细),高新区管委会以附件形式向赵玉芬公开了其领款收据,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赵玉芬认为高新区管委会未公开全部领款情况,但其提供的其与百炉屯生产大队第六生产队于1995年签订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其与百炉屯村委会于2001年签订的财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并不能证明高新区管委会有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涉及赵玉芬的领款信息,故对赵玉芬要求撤销高新区管委会的第4项答复并重新答复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玉芬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赵玉芬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赵玉芬一审中共提起3项政府信息公开诉求,第1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向清晰明确;第2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赵玉芬有直接利害关系,高新区管委会以与赵玉芬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3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部分公开,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判令高新区管委会重新制作赵玉芬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答辩称,赵玉芬第1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表述不明确,高新区管委会已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其就申请事项作出更改、补充;第2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依法可以不予提供;第4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已经根据现有信息,已经及时全面答复;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赵玉芬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赵玉芬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向其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第二十五批、(2015)年度第一批、(2015)年度第十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所涉及百炉屯村的征地协议。赵玉芬的该项申请表述模糊,从文义上不能判断赵玉芬所指向的政府信息内容。高新区管委会对赵玉芬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无不当。(二)关于赵玉芬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向其公开“二环十五”、“二环十七”放射生态廊道郑州高新区化工路征收、征用拆迁补偿、补助各户的明细及当时丈量各户附属物的明细表(所涉及百炉屯村辖区内的各户明细表)。高新区管委会以该项申请内容与赵玉芬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拒绝公开,该答复内容欠妥。但是,赵玉芬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是需要高新区管委会为其搜集、汇总的政府信息。对赵玉芬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赵玉芬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向其公开“二环十五”、“二环十七”放射生态廊道拆迁补偿、补助徐远祥、赵玉芬家附属物的领款情况(详细)。高新区管委会以附件形式向赵玉芬公开了其领款收据,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赵玉芬主张高新区管委会未公开全部领款情况,但其提供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财产租赁协议复印件,不能证明高新区管委会制作或保存有赵玉芬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赵玉芬要求撤销第4项答复并重新答复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判结果正确。赵玉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均由赵玉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