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03民初1483号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
法定代表人:何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海霞,女,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季琴
书记员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