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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执监1号

王辰、东光县宏艺光明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辰;东光县宏艺光明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2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王辰,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执行人:东光县宏艺光明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观州路339号。 王辰申请执行东光县宏艺光明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6)冀092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王辰于2017年3月28日向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132条第2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郝守军

审判员  王会平

审判员  张凯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