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402民初5469号 
原告:陈某,女,×年×月×日生,住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年×月×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紫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王馨,被告紫云公司代理人高某、张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立即给原告办理网签买房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紫锦台商铺认购合同》,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位于咸阳市XX大道XX路XX幢XX单元XX层XX号商铺,总价款为53044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签订当日交纳总房款70%计371308元,双方约定,剩余的30%房款159132元,在购买的楼房整体封顶之前付清。2018年交房款36360元,总计交房款339360元。截至2017年1月23日,原告再交付房款85240元,总计交付房款456548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在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到期,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商铺,也没有给原告办理网签手续。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并按双方约定于2017年11月24日向被告提供了办理网签的全部应交资料,但至今被告尚未给原告办理网签。只是在2018年3月份将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13日按原告已交房款的12%计算的优惠补助现金方式给付了原告。2018年6月19日,被告给原告发放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7月39日前办理网签,但至今被告不给咸阳市房屋产籍产权管理处出网签合同,原告信访后西咸新区XX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答复建议原告走法律程序解决,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被告紫云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状中签订合同事实某某,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给原告办理网签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陈某与紫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认购被告紫云公司投资兴建的位于咸阳市XX大道XX路XX幢XX层XX号商铺,建筑面积33.8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15684.21元,总价款53044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签约当日支付总房款的70%即371308元,剩余30%价款159132元于主体封顶之前付清。合同还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逾期付款、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及交付期限,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产权登记,争议解决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截至2015年1月23日,原告向紫云公司支付371308元。2016年1月25日,紫云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收到原告商铺款40000元。2017年1月10日,紫云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收到原告商铺款45240元。2018年6月19日,紫云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称,“我司确定原告为南海家缘项目×××#商铺的唯一购买人,该房屋的价格及面积以认购协议及票据为准,我司不会以任何原因调整价格或变更买受人……我司保证在2018年7月30日前恢复×号楼、×号楼、×号楼、×号楼网上签约工作,与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遇部分房屋合同有抵押,查封的,我公司也承诺在此时间前清除障碍,正常网签。如违约,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018年7月11日,原告与紫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延期至2019年1月23日。2、延期优惠按年12%计算。3、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反映南海家缘商铺网签等问题,该局2018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沣西访转字第057号答复意见书称,“经我局调查,紫云公司开发的南海家缘项目×、×号楼于2015年11月在我新城建设环保局取得预售证。×、×号楼原定交付使用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因紫云公司与项目施工方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产生经济纠纷,中途该项目断断续续停工1年多……我局于2017年4月暂停办理南海家缘项目所有业务。……2017年10月下旬,南海家缘×、×号楼复工建设,我局及时通知南海家缘,要求其尽快为已前期签订认购协议的业主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目前已有部分业主网签备案。南海家缘×、×号楼商铺由于设计变更需要紫云地产办理相关手续,我局已多次督促开发商尽快办理。……2017年已有部分×、×号楼业主在我局提交购房协议等相关资料,目前×、×号楼网签备案已开通,待开发商办理完商铺设计变更相关手续后,我们将对前期已提交资料的业主优先予以网签备案。”该局在答复书处理意见部分称,“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将持续关注,继续督促紫云公司尽快解决南海家缘相关问题。同时建议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当庭陈述,商铺认购合同,商铺认购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商铺款收据,西咸新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答复意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自觉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中没有关于办理网签备案的约定,且西咸新区XX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在答复书中称商铺的网签备案由于设计变更需要紫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涉案×号楼商铺目前均未办理网签手续。由此,原告所认购商铺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条件尚不成就,原告可待条件成就时再行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为其办理网签手续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
人民陪审员 张余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  蔚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