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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157号

陈尚谋与张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尚谋;张美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881民初157号

原告:陈尚谋,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告:张美香,女,汉族,沅陵县人,原住湖南省沅陵县马底驿乡牧马溪村舒家坝组**,现住英德市,原告陈尚谋诉被告张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赖伟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尚谋、被告张美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尚谋诉称,2018年4月12日债务人张美香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立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但是到了还款日期,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美香辩称,原告起诉的20000元,我已经转了接近10000元给原告了。原告陈尚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合同复印件。被告张美香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从4月开始到9月,每个月都有付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支付了20000元给被告,被告立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6月12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庭审中,被告称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四个月期间,每月支付了2000元利息,于2018年9月支付了1000元利息,合共支付了9000元利息,原告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张美香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张美香立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该《借条》上有被告张美香直接签名确认。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已支付的利息,虽然《借条》对利息未约定,但是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本案借款计算利息,可视为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每月支付的利息已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应返还给借款人,结合本案,超过部分的利息总额为6000元,该款被告可用于抵扣借款本金,合计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14000元(即14000元=20000元-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美香欠原告陈尚谋借款人民币14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减半为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张美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赖伟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荃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