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9264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
负责人:杨法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卫国,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嘉榆,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李雪,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隋东琦,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李雪、隋东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