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02执842号

朱桂云、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桂云;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842号

申请人:朱桂云,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212819761002002X,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刘琦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程付新,机构代码:913412005704330350(1-1)

被执行人: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汇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程付新,机构代码:913412005704330350(1-1)本院在执行朱桂云和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7314号民事裁定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