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842号
申请人:朱桂云,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212819761002002X,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刘琦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程付新,机构代码:913412005704330350(1-1)
被执行人: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汇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程付新,机构代码:913412005704330350(1-1)本院在执行朱桂云和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7314号民事裁定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