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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23执212号之一

章本忠、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章本忠;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执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本忠,男,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本忠与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723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严慧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查京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