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袁海涛,男,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杨亚军,男,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袁海涛与杨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67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杨亚军于2019年元月6日之前偿还原告袁海涛借款本金68万元以及从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元月6日之间的利息269466元;被告杨亚军于2019年2月6日前偿还原告袁海涛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4000元;被告杨亚军于2019年3月6日之前偿还原告袁海涛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杨亚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袁海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23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亚军名下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杨亚军名下有的牌号为皖K×××××别克牌车辆。3、2019年2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亚军名下的牌号为皖K×××××别克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4、2019年1月25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亚军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杨亚军名下有位于颍州区柳林路766号高速·时代城37#楼101室(预告证号(2018)0133837)、颍泉区物资商都1#楼701-1室(证号(2016)0031143)、颍州区文峰办桃园居委会尹庄301室(证号2016004207)、颍州区文峰路泉河建筑公司综合楼302室(证号2005005236)的房产。5、2019年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亚军名下位于颍州区柳林路766号高速·时代城37#楼101室(预告证号(2018)0133837)、颍泉区物资商都1#楼701-1室(证号(2016)0031143)、颍州区文峰办桃园居委会尹庄301室(证号2016004207)、颍州区文峰路泉河建筑公司综合楼302室(证号2005005236)的房产,该查封系轮侯查封且已设定抵押权。6、因被执行人杨亚军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杨亚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天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