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崔景芬,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金良,男,1961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联系方式。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崔景芬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31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319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刘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松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