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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7150号

曹亚洲与张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亚洲;张黎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7150号原告曹亚洲,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被告张黎元,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曹亚洲诉被告张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亚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黎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因此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日被告以最近几天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元,约定于3月10号还,在2018年3月11日未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以最近几天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再次借款人民币1500元,约定还款周期为4月1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黎元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给微信好友“希驰行政张黎元”转账5500元,支付方式工商银行,转账单号1000050201201803020800311025386;2018年3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给微信好友“希驰行政张黎元”转账1500元,支付方式交通银行,转账单号1000050201201803110900287004127。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能够证明其向“希驰行政张黎元”先后两次转账共计7000元的事实。因该微信截图的好友名称可以编辑,庭审后本院工作人员拨打原告提供的被告张黎元的手机135××××****。张黎元在通话中承认向曹亚洲借款7000元,并表示自己现在无力偿还,愿意通过法院组织调解,但数次联系均不到案。依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结合本院工作人员与被告张黎元的通话情况,本院确认被告张黎元向原告曹亚洲借款7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黎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亚洲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0日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黎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