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9执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甄秀军,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被执行人刘宏远,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被执行人岳国芳,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本院在执行甄秀军与刘宏远、岳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宏远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一年。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岳国芳的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士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