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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9执48号之四

甄秀军、刘宏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5-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甄秀军;刘宏远;岳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9执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甄秀军,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被执行人刘宏远,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被执行人岳国芳,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本院在执行甄秀军与刘宏远、岳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宏远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一年。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岳国芳的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士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