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2222民初586号

特古斯白拉与白梅花、高文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1-0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特古斯白拉;白梅花;高文林;高飛;科右中旗瑞盛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2民初586号 

原告:特古斯白拉,男,1979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科右中旗。

委托代理人:吴宝泉,科右中旗司法局“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白梅花,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科右中旗。

被告:高飛,男,1978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人,个体工商,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

被告:科右中旗瑞盛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科右中旗布敦化牧场。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位经理。

被告:高文林,男,1968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科右中旗。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特古斯白拉、白梅花诉被告高飛、科右中旗瑞盛建筑有限公司、高文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科右中旗瑞盛建筑有限公司地址,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诺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特古斯白拉、白梅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特古斯白拉、白梅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丹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宝音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