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1民初233号
原告:李某某,男,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罗某某,男,甘肃省肃南县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永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强志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