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4执恢946号

冼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冼某;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946号

申请执行人:冼某,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1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申请执行人冼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8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777001.7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控制和处分的财产外(具体财产见查证结果通知书),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韩灿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