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81执7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组织机构代码48640852-3。
法定代表人:詹克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堂华,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程贵霞,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堂华、程贵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巢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堂华、程贵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65428.99元,利息424024.43元,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5025元(不含逾期付款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堂华、程贵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和到相关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但无人竞买。本院依法将上述不动产以第二次拍卖底价82.84万元抵偿给申请人。自立案之日起,本案已超过三个月,至今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昌荣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