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1号
申请执行人:霍xx
被执行人:武xx霍xx与武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
审判员 刘明捷人民
审判员 常海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