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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执1号

霍某某诉武某某承揽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xx;武xx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1号

申请执行人:霍xx

被执行人:武xx霍xx与武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

审判员  刘明捷人民

审判员  常海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