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4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天超,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王业勇,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李会娟,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杨天超与被执行王业勇、时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424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业勇、李会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5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天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业勇、李会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发布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惩戒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天超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会娟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依法予以查找。经依法查询房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户籍地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业勇、李会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天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业勇、李会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杨天超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天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24执16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远涛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