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02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刚明瑞,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包建恩,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刚明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42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建恩银行存款人民币27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