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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2182号

刚明瑞、包建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刚明瑞;包建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02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刚明瑞,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包建恩,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刚明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42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建恩银行存款人民币27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