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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恢113号

郭良才、罗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良才;罗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恢113号

申请人:郭良才,男,汉族,1953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

被执行人:罗桂珍,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郭良才申请罗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7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良才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7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育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贺子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