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243号 罪犯郑丙友,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丙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院于2015年3月3日、2017年7月10日先后以(2015)浙杭刑执字第1970号、(2017)赣01刑更598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丙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18年1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本次减刑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郑丙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丙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