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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23民初61号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联停、何北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联停;何北子;贾小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323民初61号

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5CCL0Q。

法定代表人:张旭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男,汉族,1995年3月22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汉族,1980年11月08日生,住新安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联停,男,汉族,1974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

被告:何北子,男,汉族,1964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西区。

被告:贾小放,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农商行)诉被告王联停、何北子、贾小放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安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高山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联停、何北子、贾小放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60万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2019年6月23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13.5‰计算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何北子、贾小放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联停于2018年6月16日与原告新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60万元,月利率9.0‰,逾期利率10.8‰,期限自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6日。被告何北子、贾小放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被告王联停缺席未答辩。被告何北子缺席未答辩。被告贾小放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原告新安农商行与被告王联停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6910000118063383982,合同约定由新安农商行向被告王联停发放贷款60万元用于购铝石,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6日,借期内月利率9.0‰,逾期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10.8‰。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同日,原告新安农商行又与被告何北子、贾小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何北子、贾小放为上述债务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当日,原告新安农商行向被告王联停发放贷款6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共支付利息66705.05元,借期内利息已偿还完,逾期利息偿还了1005.05元,本金60万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新安农商行与被告王联停、何北子、贾小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新安农商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联停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王联停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联停偿还贷款本金60万元的诉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并自2019年6月16日起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8‰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求中超出合同约定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北子、贾小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被告何北子、贾小放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北子、贾小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联停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联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自2019年6月17日起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0.8‰支付逾期利息(扣除已偿还的1005.05元)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何北子、贾小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北子、贾小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联停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8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991元,由被告王联停、何北子、贾小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治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维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