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借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欠申请执行人赵某借款35000元,酌情计息10000元,共计450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借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350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分期分批给付,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前偿还12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偿还12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偿还11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58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赵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杨某逾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赵某在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16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立军 审  判  员    霍彩霞审  判  员    张世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骁骅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