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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3民初1361号

罗忠伟与许醇有、赖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忠伟;许醇有;赖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03民初1361号

原告:罗忠伟,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许醇有,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赖凤英,女,汉族,1985年4月18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罗忠伟与被告许醇有、赖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忠伟、被告许醇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至2019年2月2日起的利息每月5625元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后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归还了本金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年底,尚欠本金30万元和利息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被告许醇有辩称,欠款属实,写借条时承诺分两年归还,原告当时也同意。被告赖凤英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1日,原、被告合伙结算后,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结算款400000元,由被告许醇有、赖凤英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罗忠伟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借款期2018年2月11日到2019年2月1日(农历2018年12月27日前还清)。利息按季度支付,每一个季度付一次利息,利息共玖万元整(每季度22500元)”。出具借条后,两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归还了100000元本金,利息支付至2018年12月底,剩余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两被告尚欠原告合伙结算款3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每季度按22500元支付利息,即按月利率1.875%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要求被告从2019年2月2日支付利息,本院从其意见。被告赖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醇有、赖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忠伟欠款300000元,并从2019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875%计付利息至归还全部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许醇有、赖凤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旭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卢玲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