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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1187号

翟国君与王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国君;王德富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翟国君,男,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王德富,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翟国君与被执行人王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8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国君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王德富给付借款本金18265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执行人王德富负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2日、2019年3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采取了传统查控措施,在房屋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在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对被执行人下落线及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树才

审判员  王长会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