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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467号

贾素云、陈金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贾素云;陈金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贾素云,女,1976年2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陈金礼,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四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礼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4920元【其中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案件执行费69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徐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