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81民初1539号
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
法定代表人:段易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志江、张俊琴,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希韩,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与被告陈希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10日内将和谐家园第2栋1单元202房腾空返还给原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撤回“判令被告在10日内将和谐家园第2栋1单元202房腾空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伟秋
人民陪审员 梁荷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