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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81民初1539号

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与陈希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陈希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81民初1539号

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

法定代表人:段易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志江、张俊琴,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希韩,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与被告陈希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10日内将和谐家园第2栋1单元202房腾空返还给原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撤回“判令被告在10日内将和谐家园第2栋1单元202房腾空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伟秋

人民陪审员  梁荷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