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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6执1839号

周某申请执行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0日,住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一组335号。

被执行人:某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某,经理。周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家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斐

审判员 李 卓

审判员 袁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