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0日,住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一组335号。
被执行人:某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某,经理。周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家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斐
审判员 李 卓
审判员 袁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