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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1640号

刘凤珍,李彩缝,邱彩琴与王治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凤珍;李彩缝;邱彩琴;王治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邱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各项费用169399.80元,刘某某各项费用94683.04元,邱某某各项费用54424.09元,在兑付款中减去已支付48000元,其中李某某20000元,刘某某18000元,邱某某1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270元。已偿还了30000元,剩余赔偿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各项费用169399.80元,已赔偿20000元,司法求助60000元,剩余89399.8元。赔偿刘某某各项费用94683.04元,已赔偿20000元,司法求助40000元,剩余34683.04元。赔偿邱某某各项费用54424.09元,已赔偿18000元,司法求助25000元,剩余11424.09元,剩余共计135506.93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当庭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6819元,刘某某10404元,邱某某3427元。于2019年7月2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2580.80元,刘某某24279.04元,邱某某8017.0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0元,执行费1932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如逾期赔偿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1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欣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