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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4执1376号

陈道甫、刘坤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道甫;刘坤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4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陈道甫,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东山镇镇雄村委会二台坡村11号,身份证号码:532224197312081719被执行人刘坤才,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小河镇瓦房村公所令子地社4号,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申请执行人陈道甫与被执行人刘坤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4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属特困群体,呈贡区人民法院已经给予适当救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执13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刘姣姣

审判员  司马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爽

书记员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