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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3592号

郝国福与张登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国福;张登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3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国福,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山西省太原市太原第一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德,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登江,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国福因与被上诉人张登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国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德,被上诉人张登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郝国福提交其与张登江签订的另一份《委托购房协议》,并主张该协议中明确约定郝国福有权在任何时期将该房变更到自己及其指定的他人名下,且约定了郝国福在变更房屋产权时,必须将张登江垫付的购房资金结清。张登江对该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在二审庭审中表示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出现新证据,就本案事实需进一步审查,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国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南

审判员 石 煜

审判员 张玉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贾宇飞

法官助理常欣

书记员李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