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刑终5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凤琴,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住地:长春市万龙十城****,系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福,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凤琴犯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9年3月2日作出(2018)吉062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凤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代凤琴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凤琴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2刑初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文宽
代理
审判员 王 妍
代理
审判员 王士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