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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执1125号

王丽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丽;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5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然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控,现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郑明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