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5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然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控,现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郑明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