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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982号之三

石怀治与被刘小勤、刘结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怀治;刘小勤;刘结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9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石怀治,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小勤,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结实,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怀治与被执行人刘小勤、刘结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3665号民事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小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结实在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金店支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世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