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372号 罪犯冯条球,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赣0481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条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条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先后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冯条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条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