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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刑初135号

刘新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刘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民,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山东省临朐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同年6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梁晓燕,商丘市梁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8]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民及辩护人梁晓燕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连玉卿(另案处理)以生意资金短缺为名通过刘新民介绍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2分,刘新民为担保人,到期后还给张某49万元,剩余51万元借款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后张某将连玉卿、刘新民二人诉讼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后,被告人刘新民有能力偿还借款而拒不偿还,法院将刘新民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为:17×××68,账户内有4216元)予以冻结。法院将刘新民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冻结后,刘新民为了躲避司法机关执行债务,长期使用其女婿刘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用于生意转账和日常开销,刘新民平时在商丘给他人送沙石料收入三、五千元不等,另王传州、李玉志、连玉卿等人欠其很多货款,现刘新民有能力偿还申请人借款而拒不偿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新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新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新民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连玉卿(另案处理)以生意资金短缺为名通过被告人刘新民介绍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2分,被告人刘新民为担保人,该借款到期后还给张某49万元,剩余51万元借款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后张某将连玉卿、刘新民二人诉讼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后,经执行法官调查核实,被告人刘新民有能力偿还借款而拒不偿还。法院将被告人刘新民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为:17×××68,账户内有4216元)予以冻结。法院将被告人刘新民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冻结后,被告人刘新民为了躲避法院依法执行其债务,长期使用其女婿刘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用于生意转账和日常开销,被告人刘新民平时在商丘给他人送沙石料月收入三、五千元不等,另王传州、李玉志、连玉卿等人欠其很多货款,现刘新民有能力偿还申请人借款而拒不偿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新民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银行明细、承诺书、证明、法院移送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新民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司法管理秩序,树立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刘新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新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新民的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晏玉君

审判员  周献忠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