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797号 罪犯王杰,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74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个。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