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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455号

何志强、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何志强;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何志强,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平,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8845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公告费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68元,案件执行费347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徐宝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