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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恢559号

张苗舒与曹愚,魏金军,鱼清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苗舒;曹愚;魏金军;鱼清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559号 申请执行人张苗舒,女,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市,教师,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魏金军,男,生于1962年9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肉市,个体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鱼清莲,女,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肉市,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曹愚,男,生于1962年12月3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张苗舒与被执行人魏金军、鱼清莲、曹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张苗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

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588000元。

二、执行费8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恢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伦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郑  硕                                                          二0一九年 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文博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