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民终1857号

段楠、马心坤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楠;马心坤;李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民终1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楠,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顺,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心坤,男,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盈,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丽,女,汉族,住邓州市。

上诉人段楠因与被上诉人马心坤、李红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1381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段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8)豫1381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一审法院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错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建房,2015年9月15日经双方算账,被上诉人应付工钱39.6万元,除去已付的24.6万元,加上楼梯帽等小工程3400元,合计下欠153400元,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亲笔书写了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该案应当按照债务纠纷处理。2、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同意做鉴定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涉案房屋除顶层渗水外没有其他任何问题,且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不能与该案的追讨农民工工资一案混为一谈。3.该案系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提出了质量鉴定申请就否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马心坤、李红丽辩称,该案段楠起诉请求索要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正是上诉人不同意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段楠的起诉。段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4年秋季,被告马心坤、李红丽夫妻二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时让原告施工,约定原告包工不包料,建房材料由被告提供,建房六层,每层约330平方米,每平方工钱200元,每层工人工资6.6万元,每层楼板铺设完毕先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余款在房屋建成后付清。2015年春季完工后,被告支付24.6万元。2015年9月15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工程款1534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3400元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房屋施工建设达成合意,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中,被告马心坤要求对房屋质量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原告段楠不同意做鉴定,故暂时不能做质量鉴定。在房屋质量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原告段楠要求被告马心坤全部付清工程款,与公平原则相悖,故原告段楠所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段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段楠以马心坤、李红丽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马心坤、李红丽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并申请司法鉴定,对马心坤、李红丽的鉴定申请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不以段楠是否同意而决定,依照法律规定若段楠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以段楠不同意鉴定,便认定不能做质量鉴定,进而裁定驳回段楠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381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李君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凤如

书记员秦光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